新規: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新增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規模劃分增排氣罩灶面總投影面積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標準《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和《餐飲業 油煙顆粒物的測定 手工稱重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京環函〔2017〕290號 各有關單位: 按照《北京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有關要求,根據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2014年北京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和《2017年北京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我局組織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標準《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和《餐飲業 油煙顆粒物的測定 手工稱重法》(征求意見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公開征求意見。 請將意見填入“意見反饋表”,于2017年6月15日前,以電子郵件和書面方式反饋我局。如沒有意見也請復函說明,涉及修改重要技術指標時,應附上必要的技術數據,逾期未復函的按無異議處理。 附件: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2.《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 3.《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4.《餐飲業 油煙顆粒物的測定 手工稱重法》(征求意見稿) 5.《餐飲業 油煙顆粒物的測定 手工稱重法》(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6.北京市地方標準意見反饋表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5月10日 (聯系人:邢敏,高喜超;聯系電話:68426310,68428670;傳 真:68412763,68428670;E-mail:daqichu@bjepb.gov.cn,kjchu@bjepb.gov.cn) 附件2.《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目次
前言引言1 范圍2 規范性引用文件3 術語和定義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污染物檢測要求6 標準實施與監督附錄A(資料性附錄) 餐飲服務單位的規模劃分 前言本標準為全文強制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餐飲服務單位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與檢測要求,適用于北京市餐飲行業大氣污染的防治和管理。本標準依據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并歸口。本標準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年x月x 日批準。本標準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組織實施。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引言為控制北京市餐飲行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促進餐飲行業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制定本標準。
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餐飲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監測和檢測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行政管轄區現有、新建餐飲服務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食品生 產和加工企業,參照本標準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居民家庭烹飪排放的大氣污染物。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 18483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 62 飲食業油煙凈化設備技術要求及檢測技術規范(試行)HJ 554 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DB11/T 1367 固定污染源廢氣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 餐飲業Catering Industry餐飲業是指在一定場所,利用餐飲設施對食物進行現場烹飪、調制加工,為社會生活提供飲食服務的生產經營性服務行業。餐飲服務單位主要類型包括獨立經營的餐飲服務機構,賓館、酒店、度假村等場所內經營性餐飲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食堂、餐廳等飲食服務機構,中央廚房等集體用餐加工服務機構。3.2 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指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指標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3.3 油煙顆粒物CookingParticulate Matter指餐飲業在食物加工、烹飪過程中油脂、各類有機物質經過復雜物理或化學變化形成并排放的液態或固態顆粒物以及烹飪燃料燃燒產生的顆粒物。3.4 揮發性有機物(VOCs)Volatile OrganicCompounds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本標準中VOCs特指食物烹飪、加工過程中油脂、有機質揮發、氧化分解及其加熱裂解產生的氣態產物。3.5 非甲烷總烴(NMHC)Non-methane hydrocarbons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以碳計)。本標準使用“非甲烷總烴(NMHC)”作為VOCs的綜合控制指標。3.6 現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ion source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或備案的污染源。3.7 新建污染源Newpollution source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污染源。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時段劃分4.1.1 現有污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8年06月30日止執行第Ⅰ時段的排放限值,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第Ⅱ時段的排放限值。4.1.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污染源執行第Ⅱ時段的排放限值。4.2 排放限值餐飲服務單位油煙顆粒物和非甲烷總烴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表1的規定執行。表1 餐飲服務單位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g/m3
序號污染物項目第Ⅰ時段第Ⅱ時段1油煙顆粒物5.04.02非甲烷總烴無10
4.3 排放控制要求4.3.1 餐飲服務單位烹飪操作產生的大氣污染物應通過集排氣系統收集后經凈化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污染物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4.3.2 餐飲服務單位集氣設施的水平投影面積應超出烹飪作業區周邊20cm以上。4.3.3 餐飲服務單位的集排氣系統和凈化設施應定期維護保養。集氣設施每周至少清洗集油1次,風管至少每兩月清洗集油1次,凈化設施至少每月清洗或更換濾料1次,并做清洗和更換維護記錄。餐飲服務單位應保存凈化設施型號規格參數和設計安裝合同相關資料、以及清洗更換維護記錄等資料至少三年備查。4.3.4 餐飲服務單位應安裝使用經環境保護產品認證的凈化設施,產品安全性能應符合相關要求,凈化設施未能正常穩定運行的視同超標。4.3.5 不同規模餐飲服務單位應定期自行開展排放監測,規模的劃分見附錄1。大型餐飲服務單位應每季度組織自行監測1次,中型餐飲服務單位每半年組織自行監測1次, 小型餐飲服務單位每年組織自行監測1次。餐飲服務單位應保存監測記錄及結果至少3年備查。4.3.6 大型餐飲服務單位應安裝凈化設施在線監控系統。5 污染物檢測要求5.1 采樣位置和采樣點餐飲服務單位大氣污染物排放口應設置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以及排污口標示。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樣位置和采樣點設置應按照GB18483的規定執行。5.2 大氣污染物測定方法餐飲業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應按照表2規定的方法執行。表2 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測定方法
序號污染物項目標準名稱標準號1油煙顆粒物餐飲業 油煙顆粒物的測定 手工稱重法與本標準配套發布,待定2非甲烷總烴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固定污染源廢氣 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HJ732HJ/T38DB11/T 1367注:本標準實施之日后,國家再行發布的適用的餐飲業大氣污染物分析方法也應執行。
5.3 監測要求5.3.1 對餐飲服務單位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情況進行監測時,采樣時間應在污染物排放高峰時段進行。5.3.2 當采用氣袋法采集非甲烷總烴樣品時,應連續采集1至3個樣品,每個樣品不少于20min,采樣操作/運輸和保存按照HJ 732的規定執行;樣品氣體需統一加熱到50℃后再取樣,分析按照HJ/T 38的規定執行。5.4 結果分析與處理獲得油煙顆粒物和非甲烷總烴的實測排放濃度后,應將實測排放濃度折算為基準風量時的排放濃度:...................................(1)式中: c基——折算為單個灶頭基準排風量時的排放濃度,mg/m3; Q測——實測排風量,m3/h; c測——實測排放濃度,mg/m3; q基——單個灶頭基準排風量,大、中、小型均為2000m3/h; n——測定期間投用的工作灶頭數。6 標準實施與監督6.1 本標準由北京市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6.2 在任何情況下,餐飲服務單位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控制要求,安裝使用符合要求的凈化設備, 并正常運行和定期維護。各級環保部門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A A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餐飲服務單位的規模劃分餐飲服務單位按照基準灶頭數劃分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個規模。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面投影總面積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1.67×108J/h;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m2。餐飲服務單位的規模劃分參數見表A.1。表A.1 餐飲服務單位的規模劃分
規模小型中型大型基準灶頭數<3≥3,<6≥6對應灶頭總功率(108J/h)1.67,<5.00≥5,<10≥10對應排氣罩灶面總投影面積(m2)≥1.1,<3.3≥3.3,<6.6≥6.6